二〇二二年第三十八次院务会(2022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清华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清实发〔2021〕11号)、《清华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清设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包含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品等。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院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处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领导下,统筹学院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及办事指南;
(二)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备案及购买登记等;
(三)负责常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院内集中采购,中转点管理、配送及配送人员管理等;
(四)监督各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规范管控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五)统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是本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开展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巡查,督促实验室规范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取用和处理;
(二)参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把控采购过程,核对采购、取用台账,保证数据准确一致;
(三)做好本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宣传教育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开展本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存放、使用、处置工作;
(二)定期开展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盘点,确保账物一致;
(三)规范管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避免试剂浪费;
(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培训,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了解管理要求、应急措施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应选择具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的供应商,在其许可范围内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相关采购须经教学科研机构、科研处审批通过。
第九条 实验室须通过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购买、申请、领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平台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实验室须按照有关线下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相应种类和合理数量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
第十一条 所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到货时,实验室应核实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检查试剂外包装和标签,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第十二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并安装机械防盗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存放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管制类别、化学性质等分类存放,并张贴分类标识。存储柜上应张贴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别标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张贴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柜所在房间应安装监控,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天。
第十六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取用时应进行台账登记,实验室应定期核对购置台账和取用台账,确保一致。
第十七条 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八条 严禁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存储柜以外的地方,或者带出实验室;严禁将其他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带进学院;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借用、转让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院内实验室之间的借用应做好登记。
第十九条 严禁在邮件、快递内夹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如食堂、教室、寝室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制造炸药、毒品等。
第二十二条 长期搁置、不再使用或被污染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及时联系科研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科研处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清深院规〔201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