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二年第三十八次院务会(2022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清校发〔2017〕93号)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维护、检查、注销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科研处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国家、地方等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办事指南;
(二)建立全院实验室特种设备信息档案;
(三)协助实验室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信息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
(四)监督各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规范管理特种设备;
(五)统筹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机构是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写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二)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督促实验室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信息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
(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技能培训。
第七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管理,职责如下:
(一)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信息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原件交科研处存档,实验室留存安全技术档案复印件;
(二)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三)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个人防护物品;
(四)负责设备的定期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应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并要求厂家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检验合格。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及时交当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附属仪器仪表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进行校验、维护。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维保、大修,应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停用特种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五条 已停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在用特种设备改造时,应按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办理重新启用手续、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办法和使用登记、检验标志。
第十八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况的,严禁使用: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登记证明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故障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命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检验报告;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五)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七)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记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实验室安全员、负责人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