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18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三年第二十九次院务会(2023年12月4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我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我院的固定资产状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深财资规〔2011〕14号)、《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清校发〔2017〕41号)、《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清查,是指由我院发起的对各部门(含实验室、职能部门、中心等)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盘点、资产账务清理,依法依规认定各项固定资产损溢,真实反映我院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由上级部门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清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按照相关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盘点,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以确定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的实存数的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秉持“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不瞒报,账实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管
第五条 科研处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下文简称“管理中心”)为我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其职责为:
1.制订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审核、汇总各部门提交的清查资料,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报主管院领导;
3.对损溢资产提出处置建议,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务会审议,再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审批权限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4.通知使用部门责任人、财务部门执行损溢资产的处置;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损溢资产资产账;
5.分类整理清查资料,建立固定资产清查档案资料库;
6.要求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完成一次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管理中心每年抽检复核使用部门的清查情况。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损溢资产资金帐的调整,收缴盘亏资产赔偿金。
第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1.指定专人任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清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清查结果负责,并须对上报的清查资料签字确认;
3.组织盘亏资产的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管理中心;
4.督促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人执行资产盘亏赔偿。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按照管理中心清查方案组织完成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包括:
1.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自查,填报清查资料;
2.更新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变动的资产信息;
3.向管理中心上报自查资料(包括自查盘点单、自查清查报告书、资产盘亏申报表、资产盘盈申报表、盘亏资产责任认定书、盘亏资产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配合管理中心现场核查;
5.督促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人执行资产盘亏赔偿;
6.负责分类整理本部门清查资料,建立固定资产清查档案资料库等。
第九条 资产领用人的职责:
1.配合完成本人领用固定资产的清查,对本人领用资产的清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对本人盘亏、盘盈的资产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3.执行盘亏固定资产的赔偿。
第三章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
第十条 管理中心制定清查方案,包括:
1.确定盘点基准日;
2.清查工作相关责任人名单;
3.制定自查盘点单、自查清查报告书、资产盘亏申报表、资产盘盈申报表、盘亏资产责任认定书、盘亏资产情况说明等清查资料的填报范本;
4.确定清查工作的流程及日程安排;
5.明确损溢资产的后续处置。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发送通知部署清查工作,安排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根据清查方案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自查:
1.根据资产管理系统账号下本部门资产明细整理自查盘点单,采取“以账查物,以物查账”的方式现场逐一核查,根据盘点结果填写自查盘点单,并由资产领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领用人、负责人、存放地点等与资产系统信息不符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更新;
3.对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逐笔查明原因,编制资产盘亏申报表、资产盘盈申报表并收集盘亏资产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4.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盘亏资产责任认定,由本部门盘亏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填报盘亏资产责任认定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5.汇总本部门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核后报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根据使用部门上报的清查自查资料,指派专人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汇总自查、核查情况,编制清查报告,报主管院领导。
第四章 损溢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盘亏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盘亏事项,由使用部门出具详细说明报告及责任认定书,报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审核资料后,根据清华大学、深圳市相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明确赔偿金额。
1.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务会审议,在取得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备案;
2.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含)且未达到使用年限的,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务会审议,在取得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盘亏资产赔偿款收缴:
1.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确定赔偿金额和缴款日期后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及财务部门,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赔偿款,财务部门负责收款。责任人应及时将财务部门出具的缴款收据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依据缴款收据进行资产账处理,财务部门调整对应资金账;
2.赔偿款的缴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缴款有困难,可申请分期或缓期缴纳。由责任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初审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收缴的赔偿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确定为盘盈的资产,领用人应于清查结束1个月内凭借合同、发票等凭证材料建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3〕1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固定资产清查实施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