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六年第八次院务会(2016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第十次院务会(2021年4月26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二年第十八次院务会(2022年6月2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自主管理的接待房。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可申请接待房的人员包括短期来院授课的教师,来院访问或进行交流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住宿的人员。接待房原则上不向学生和社会人员开放。
第三条 办理流程
申请人(院内教职工)应至少在入住前1天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接待房申请单》(见附件),提供入住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经申请部门或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提交到总务办公室校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园服务中心),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入住。
第四条 续租办理
申请住宿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住宿的,应至少提前1天重新提交申请,校园服务中心将视房源情况和续租申请理由决定是否续租。
第五条 退房办理
退房时,住宿人须将接待房钥匙和门禁卡存放在室内指定回收位置,并告知接待房管理人员退房。住宿人如需提前退房,应至少提前1天告知接待房管理人员,以便准确核算和调配房源。
第六条 结算标准和方式
(一)结算标准
荷园接待用房:两室一厅400元/天,单房120元/天;
国际一期:学生宿舍临时周转床位单人间100元/天,双人间60元/天/人;接待用房单人间200元/天,一室一厅300元/天,两室一厅400元/天。
(二)结算方式
1. 使用院内项目经费结算的,由校园服务中心按月统计住宿费用,提交财务办公室进行扣款。
2. 自费结算的,在办理入住时通过扫描微信收款码预交费用,在办理退房时多退少补。
第七条 接待房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接待房内所有设施物品均属我院固定资产,住宿人员如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师接待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