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第九次院务会(2012年12月20日)讨论通过
二O二一年第二十五次院务会(2021年10月11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项内部费用核算,促进内部费用合理分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费用核算指我院内部各单位使用我院公共资源、内部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或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分担费用,内部划转到提供资源或服务的单位,以维持各项资源正常运转。
第三条 内部核算的费用主要有房屋使用调节费、水电费、教学楼使用服务费、车辆使用费、复印费、文化衫等统一购置物品领用费、公寓及周转房使用费、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设计费等。
第四条 教学楼使用服务费、房屋使用调节费分担以合理调配、充分使用和高效运行我院有限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资源,并考虑空调费用合理分摊为目的,由总务办公室制定和调整费用分担标准,报院务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 水电费按实际价格和使用单位实际用量(单独水电表计数加分摊用量)计算分担。
第六条 车辆使用费、复印费、公寓及周转房使用费分担,以成本补偿为目的,由总务办公室根据车辆运行、复印消耗、周转房租金及维护情况制定和调整费用分担标准,报院务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文化衫等统一购置物品领用费用按实际购置价格和领用数量计算分担。
第八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分担以补偿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为目的,鼓励充分、优先对院内师生开放。费用分担标准不得高于对外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的80%。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分担标准审批、备案要求以及操作流程,与对外开放服务相同,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设计费分担以设计成本补偿为目的,不得高于对外收费标准的80%。设计费分担标准参考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办法执行审批流程。
第十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与设计费分担核算凭据应保留存根并归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