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八年第八次院务会(2018年7月16日)讨论通过
二O二一年第二十五次院务会(2021年10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清华大学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加强学院资金管理,确保学院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清华大学经济责任制规定》,将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认真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其他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严格按照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清华大学和深圳市相关规定要求及学院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学院如因事业发展需要开立银行账户,财务办公室应向院务会提交至少三家备选银行,由院务会审议选定开户银行,之后提交开户申请和《深圳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附单位决议报送至深圳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 学院按照深圳市财政局要求开设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 学院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章 资金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资金应存入学院开设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得将学院资金委托给任何中介机构。
第十条 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签发支票、银行交换、重要凭证保管、银行对账、付款录入、付款复核等岗位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重要凭证等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 办理资金收支业务岗位的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实行岗位轮换制,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者其授权人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 支票及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由专人保管。空白支票应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使用,不得在空白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印鉴,严禁对外开具空头支票。
第十四条 银行业务的办理,必须由学院财务人员亲自到银行的相关柜台完成。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结清手续,将本金和所得利息收入按规定入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已获批准的有效合同付款,并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也不能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
第十六条 银企直联支付系统付款由出纳负责支付;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支付系统付款采取出纳录入、经复核岗复核后支付的原则。录入岗与复核岗处理完业务之后及时退出付款系统。
第十七条 银企直联、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支付系统密码应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相关岗位人员如有变动,密码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 财务办公室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每一笔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通知到相关人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每月对账完毕,会计主管应对当月未达账项进行审核并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银行余额调节表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借入银行贷款,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学院不得将资金拆借给其他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也不得将资金借给任何个人(正常业务借款除外)。对外投资事项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办公室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同时,保证学院资金收益。学院资金严禁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商务POS机需提交领用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办公室登记领用,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各单位使用商务POS机收(退)费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商务POS机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商务POS机使用说明操作,出现问题及时与财务办公室或银行信用卡部联系,妥善解决。各单位在使用商务POS机收(退)费过程中,应将每笔收(退)费款项的POS消费凭证、POS结账单与银行回单核对无误后,一并提交给相应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学院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收款的,需提交使用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办公室审核登记,各单位使用学院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收费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清华大学经济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深圳市有新法规政策出台的,按照新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