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五年第五十六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9月2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实现公务用车使用高效、费用节约和管理规范,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深管〔2025〕35号)和《清华大学公用车管理办法》(清校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院现有的各类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分为以下三类:
(一)机要通信用车: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为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相关岗位配备的工作用车;
(三)综合保障业务用车:用于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服务或者其他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从紧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配备和购置
第四条 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
(三)综合保障业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确因情 况特殊,配备价格及排气量不超过同类型燃油车的配备标准。
以上配备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务用车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建账,不得账外滞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接收车辆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突破学院公务用车编制,不得接收超标准的捐赠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以及学院和二级单位的综合保障等用途。二级单位使用公务用车实行收费机制(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倡导绿色出行,一般性公务出行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条 学院公务用车的外观统一喷涂“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标识。公务用车一律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监管,严格按照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总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用车,负责公务用车日常调度、保养维修、车检考核、费用缴纳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相关证照档案管理,并按要求编报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真实、全面、准确反映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和管理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用车应履行审批手续,经用车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出车。用车结束后及时驶回单位停放。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电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油卡、电卡“一车一卡、对号加油、充电”制度,严禁“公卡私用”。所有公务用车在深圳市内原则上须在定点油站通过公务油卡加油,新能源车应在学院指定充电桩充电。
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处置更新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制度。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检验,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除特定用途车辆,以及超过“三包”有效期且电池自然衰减率达到20%以上的纯电动汽车外,原则上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更新严格执行“先处置、后更新”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处置严格按照鉴定评估、申报审批、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进行,未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学院不得擅自处置车辆。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处置结果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八年第六次院务会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
二级单位使用公务用车收费标准
二级单位使用公务用车实行收费机制,采用两种计费方式:
1.按往返里程收费标准:每公里3元(高速公路费另计);
2.按固定线路往返收费标准:深圳机场收费150元,深圳北站收费50元,市民中心收费100元,市委收费120元。
使用公务用车产生的费用,由总务办公室统计核对后,由财务办公室从用车部门经费中划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