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11 清深国院规,,2025,11〔清深国院规,,2025,11〕清深国院规,,2025,11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09-15 施行日期:2025-09-15 主责机构: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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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经二〇二三年第一次院务会(2023年1月3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五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9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清华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清华大学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学院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3.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工作等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4.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院风教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学院中长期发展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

6.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7.学科新建、支持、调整与重组方案;

8.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招生、学籍管理、培养基本要求等重要事项;

9.学院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调整;

10.学院主要党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1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12.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人才队伍建设和落实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事项;

13.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4.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5.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16.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17.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事项;

18.学院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及作价入股项目后续重要事项;

19.对巡视、审计、相关专项检查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20.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院决定和需要报送上级单位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院管干部任免;

2.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提名;其他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3.院内挂职干部的任免;

4.依托学院建设的校级机构负责人人选推荐;

5.院领导在企业、社会团体等的重要兼职;

6.院管干部的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7.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8.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结构、布局、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境外重要合作项目;

3.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修缮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4.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科研对外委托业务;

5.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院领导班子成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单笔大额资金支出;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研究生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一)院长助理,由学院党委会会议任免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会会议把关、党政联席会议任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按相关要求报学校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学院党委会会议把关、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机构性质由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任免。

(三)院管干部和院内挂职干部由学院党委会会议任免。

(四)学院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候选人,由学院党委会会议提出建议人选,报上级党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学院重大项目安排的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经费使用控制等重要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审批根据工作实际分类进行。

(一)对学院统筹的经费

学院年度预算、预算调整重要事项,由财务办公室组织编制预算方案经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预算方案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办公室严格组织执行,学院各二级单位应按审批后的预算方案严格使用经费。

学院预算调整单笔20万元以内的,由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与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商议后决定;单笔2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对于专项经费,涉及院内再分配的,根据经费使用要求和发展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经费分配方案、经费使用办法和经费拨付申请。

(二)对单项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软件、服务采购,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按深圳市相关要求实施采购。

(三)对支出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对外委托项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四)对科技成果资产处置交易价格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五)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协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六)车辆、船舶及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要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的,200万元(含)以上申请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的方式处置资产的,资产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万元(含)申请报废的,单笔金额高于200万元(含)的损失核销(含盘亏)的,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再依规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办公室、宣传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办公室、审计办公室、院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按照党务公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公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依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清深院规〔2018〕5号)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规〔2025〕1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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