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一次党委会会议(2025年9月1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院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清华大学校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清委发〔2024〕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院管干部。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原因赴境外进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校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清华大学校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办公室、人事办公室及各二级单位等协同落实。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以下简称因私证照)包括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学院院管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先提交申请,说明出行目的地、时间、事由、费用来源、使用因私证照的类型等信息,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党委组织办公室。
“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具体指: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的正职干部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学科研机构的正职干部由党政正职交叉审批;副职干部由任职所在单位正职干部签字同意。
第七条 党委组织办公室收到院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后,正职干部的报主管干部工作院领导审批,副职干部的由党委组织办公室审批;在境外时间超过20天的,报学院干部工作小组审批。
第八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一般应安排在假期,涉及工作日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目的地、日期及事由等信息,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注),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第三章 因私证照的管理
第十条 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院管干部因私证照的集中保管,安排专人负责因私证照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每年年底向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汇报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干部为涉密人员的,其因私证照管理按学院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干部应按照“应交尽交”原则将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因私证照上交党委组织办公室集中保管。
新任命干部应在任命后十个工作日内上交个人因私证照。干部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因私证照的,应在收到证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上交;出国(境)使用因私证照的,在入境后十个工作日内交回;在境内临时使用因私证照的,应在批准的使用期结束前交回。
第十二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可以领用本人的因私证照,并按审批事项使用,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 干部丢失因私证照后应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同时向党委组织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挂失证明。
第十四条 干部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因私证照的,须提交申请,经主管干部工作院领导签字后,可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第十五条 干部因办理非出国(境)事项需要在境内临时使用因私证照的,须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因私证照的类型、事由、时间等信息,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党委组织办公室核准后,办理因私证照领用手续。
领用普通护照(因私)申请外国签证的,需先履行出国事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私证照原则上只能用于因私事由,因公出访任务应持因公出国(境)证件。
干部是教学科研人员的,在执行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时,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干部本人应说明理由,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全球事务办公室、党委组织办公室分别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因私证照领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干部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应按要求如实报告持有因私证照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十八条 有隐瞒不报个人持有的因私证照、应交不交、使用证件时谎报因私出国(境)事由及行程、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回领用证件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相应干部进行提醒、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