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14 清深国院规,,2026,14〔清深国院规,,2026,14〕清深国院规,,2026,14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09 施行日期:2026-01-09 主责机构:培养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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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基本奖助与“三助”工作实施细则

经二〇一七年第四次院务会(2017年5月11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助发放与“三助”岗位管理,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相关部门及导师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

第四条 学院统筹利用各种资金,充分发挥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导师的积极作用,为研究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基础的资助保障。


第二章 基本奖助

第五条 学院为每位在读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学院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统称基本奖助。

第六条 基本奖助标准为:

(一)博士生:国家/学院助学金1.5万元/年、学业奖学金1.8万元/年、生活补贴1.2万元/年、伙食补贴720元/年。

(二)硕士生:国家助学金0.6万元/年、学业奖学金0.8万元/年、生活补贴0.72万元/年、伙食补贴720元/年。

第七条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

(一)学籍归属学院的

1.中国籍(含港澳台):学术学位研究生基本奖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生活补贴和伙食补贴;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奖助包括国家助学金、生活补贴和伙食补贴。

2.非中国籍:学术学位博士生基本奖助包括学院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生活补贴和伙食补贴;专业学位博士生基本奖助包括学院助学金、生活补贴和伙食补贴;硕士生基本奖助为生活补贴。

(二)学籍归属学校其他院系但在学院培养的

学院提供的基本奖助为生活补贴,仅在深圳培养期间发放。

第八条 超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学院不再提供基本奖助。博士生延期资助按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九条 联培专项的研究生,基本奖助优先根据联培协议发放。如协议无明确条款,参照第七条、第八条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奖助由培养处依据学籍状态按月发放;休、复学学生于休学次月停发、复学次月恢复发放基本奖助。

第十一条 为促进本研衔接,对已被学院拟录取但尚未入学的学生(拟录取生),来院可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 三助岗位

第十二条 学院向在读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研究助理、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助教和助管,统称“三助”)岗位,促进研究生通过承担岗位工作获得经济资助,同时提高综合素质、发展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基于以学业为主的原则,每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三助”岗位。

第十四条 院设助教的管理工作由培养处负责统筹;院设助管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导师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行为研究生设置“三助”岗位,并由导师提供岗位资助。

第十五条 培养处、学生工作办公室需分别制定院设助教、院设助管的实施方案,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导师应按研究生科研工作量发放一定的助研类津贴。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当为所有符合条件且未获得校设、院设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或奖助金。

第十七条 校设“三助”岗位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学期1.3万元,硕士生每学期0.8万元。院设或导师设立的“三助”岗位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学期不低于0.9万元,硕士生每学期不低于0.3万元。“三助”岗位资助根据上岗时间按月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从学校、学院和导师等不同渠道获得的各类资助(不含奖优助困类资金),其年度总金额应保持在学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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