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第四次院务会(2017年5月11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课程教学顺利运行,学院鼓励教师开发新课程,并对学院专职教师开设课程予以定额资助。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两类课程可申报课程建设经费资助:
(一)由学院专职教师承担、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公共必修课程和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平台课程。
(二)由学院专职教师承担、选课人数在10人以上的新开课程。
课程类型 | 资助额度 |
30人及以上非新开课(单一课堂) | 2000 |
30人及以上非新开课(3个课堂及以上且选课总人数90人及以上) | 4000 |
90人及以上非新开课(单一课堂) | 4000 |
90人及以上非新开课(3个课堂及以上且选课总人数270人及以上) | 6000 |
10人及以上新开课 | 4000 |
第四条 基本程序
课程建设费申请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仅用于资助当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新开课仅限在首次开课学期提交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课程主讲教师需填写课程建设经费申请表,经培养处审核合格后,由财务办公室为该门课程设立专用账户,主讲教师负责经费的支配和管理。获批的课程建设经费自划拨至对应账户之日起,使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剩余经费将由培养处统一收回至原拨款经费项目。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只可用于与课程建设相关的支出包括:复印费、教材费、资料费、教学实验耗材、国内教学研讨会等,不得用于一切有关劳务报酬的开支。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15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建设经费资助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