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第四次院务会(2017年5月2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17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增加优质课源,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清华大学精品课程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由培养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第三条 学院精品课程申报基本条件
(一)连续开设3年以上且教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并能持续稳定开设,选课人数一般要求在15人(含)以上;
(二)任课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和敬业精神;多人讲授的课程,教师队伍应具有合理的结构且整体教学效果良好;
(三)课程体系合理,教学过程能体现研究型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四)课程具有完整的教学参考材料。
第四条 列入学院研究生核心课程清单的课程、实验实践创新特色鲜明的课程、有教材编写和出版计划的课程以及教学评估在前5%的课程在申报学院精品课程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精品课申报审批和评审
(一)课程负责教师填写精品课建设项目申报表,由所在教学科研机构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培养处初审;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对申报课程进行评审,通过的精品课建设项目在院内公示,并签署立项任务书;
(三)精品课建设项目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实施1年半后,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进行中期评审;
(四)精品课结题时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进行结题评审验收,验收通过后在院内公示。
第六条 精品课建设项目经费一般为6万元/门。经费分三批拨款,签署立项任务书后下拨第一批资助经费(2万元),中期评审通过后拨第二批经费(2万元),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拨第三批经费(2万元)。各精品课建设项目设专项账户,由精品课建设项目负责人统一调配使用经费。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精品课建设项目由学院授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精品课程”称号并颁发证书,同时学院可推荐验收合格的项目参评清华大学精品课。
第八条 已获得“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精品课程”称号的研究生课程,每3年须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复审,以确保课程质量和示范效果。复审要求和标准与学院精品课立项一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