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16 清深国院规,,2026,16〔清深国院规,,2026,16〕清深国院规,,2026,16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09 施行日期:2026-01-09 主责机构:培养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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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第六次院务会(2016年7月6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17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聘用管理,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清华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企业家、投资人和创业成功校友;熟悉所指导的研究领域,具备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或有比较丰富的创业扶持资源。

(二)指导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的校外导师,原则上需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导专业实践或创业指导工作的校外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行(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学士学位且在行(企)业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申请人在所在单位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内,原则上不可新申请学院校外导师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校外导师职责

各类校外导师应分别满足下列职责要求:

(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类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选题;对论文研究工作/实践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并协助解决论文/实践工作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选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聘期内至少指导2名研究生,且每届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专业实践类校外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实践条件,并给予专业指导;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学生的校外实践管理及实践总结撰写等工作;必要时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面试或学位论文答辩环节;聘期内至少指导2名研究生,且每届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创业指导类校外导师:有时间、有能力、有意愿为学生提供创业辅导;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实践,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商业运行和融资等困难;聘期内至少指导1个创业项目或学生创业团队。

第四条 校外导师的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校外导师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二)分类审批

1.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类校外导师申请表报学院各项目指导委员会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专业实践类校外导师申请表报学院各项目指导委员会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

3.创业指导类校外导师申请表报学院各项目指导委员会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学院向申请人颁发校外导师聘书。

(四)校外导师的聘任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4次。

第五条 校外导师的管理

(一)聘期管理:校外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满后导师资格自动解除,但可根据学院需求、本人意愿和聘期考核结果申请续聘。

(二)资格终止与取消: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聘期内校外导师如不履行导师职责、因故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学院可中止或取消其导师资格。因个人原因需提前中止导师资格的,需提交书面说明,经培养项目初审、学院审批后中止其导师资格。

(三)导师库管理:学院组建校外导师库,所有已颁发聘书的校外导师纳入导师库,根据聘期、考核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校外导师考核

(一)考核范围:学院所有聘期期满的校外导师,均需在聘期结束时参加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根据校外导师职责要求,对校外导师聘期内培养学生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

(三)考核流程:学院每学期开展一次校外导师聘期满考核工作,校外导师在聘期到期前三个月内填写聘期内工作总结表;考核工作由各培养项目自行组织,获评优秀校外导师的人数不超过当年考核总人数的10%;考核结果报培养处备案,培养处为优秀校外导师颁发证书。

(四)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校外导师评优及续聘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16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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