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24 清深国院规,,2026,24〔清深国院规,,2026,24〕清深国院规,,2026,24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16 施行日期:2026-01-16 主责机构:学生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

邮箱: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学术新秀”评选办法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研究生学术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表彰优秀,树立榜样,参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学术新秀”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术新秀”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次表彰10名左右研究生。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学院“学术新秀”评选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二)道德品质优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学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热爱学术,在所研究领域学术贡献突出或具备较强的学术潜质;

(五)已获得学校、学院“学术新秀”荣誉者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条 成立学院研究生“学术新秀”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协管培养工作院领导、培养处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团委书记,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3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申诉仲裁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术新秀”评选由评审领导小组委托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会为组织单位。组织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评选细则,评选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应成立“学术新秀”评审小组,依据组织单位颁发的评选细则,负责本教学科研机构“学术新秀”的申请接受、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有“学术新秀”推荐权。

第七条 为了保证评选的公平和公正,根据学院各专业的分布情况对各教学科研机构进行相应学科分类。具体分类方案由组织单位提起,并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原则上申请人需在本教学科研机构所在学科类别参加评选,如需申请参加其他学科类别的评选,需经由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在材料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有申请人报名评选的类别与其专业研究方向不符,组织单位可以要求其变更。

第八条 学院“学术新秀”评选环节包括申请审核、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程序为:

(一)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发布本年度学院“学术新秀”评选通知(含评选细则及方案);

(二)申请人导师、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所述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三)各教学科研机构需负责本单位“学术新秀”申请人初步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推荐申请人参与学院“学术新秀”评选,并在教学科研机构门户网站、申请人所在班级等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广泛公示。各教学科研机构需推荐2名专家(1名线上函评专家和1名线下评审专家)参加“学术新秀”院级评审;

(四)各教学科研机构向组织单位提交“学术新秀”汇总材料,组织单位对各教学科研机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复审;

(五)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院级评审;

(六)评审领导小组结合院级评审结果、申请人申请材料,讨论决定院“学术新秀”荣誉获评名单;

(七)学院“学术新秀”获评名单在学院信息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足以否决原决定的,获评名单公示后生效。

第九条 学院“学术新秀”评选过程中发现申请者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十条 学院“学术新秀”荣誉获评者被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或者获奖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等不再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撤销院“学术新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24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学术新秀”评选办法.docx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