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集体主义观念和责任意识,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面向学院研究生集体进行评选。
研究生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表彰不超过二十个集体。
第三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负责具体组织。
第四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是非分明、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集体风气,具有较强凝聚力。
(二)党团班协同工作机制完善,将思想引领有效贯穿于集体开展的各项工作中。
(三)具有“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集体学术交流氛围浓厚,学术研究成果显著;集体成员学业成绩总体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集体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四)集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集体成员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五)积极开展、参加集体活动,在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学术学风建设、职业发展、体育文艺、社会实践、志愿公益或国际交流等方面有突出特色。
第五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一)学工办发布评选通知;
(二)研究生集体按照评选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组织机构内遴选推荐,推荐名单提交学工办;
(三)学工办负责组织审查、初评、复评,形成研究生先进集体候选名单,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五)研究生先进集体表彰名单在学院信息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 学院向研究生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七条 学工办以适当方式对研究生先进集体进行事迹宣传。
第八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集体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被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其研究生先进集体称号(同时收回相关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