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22 清深国院规,,2026,22〔清深国院规,,2026,22〕清深国院规,,2026,2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16 施行日期:2026-01-16 主责机构:学生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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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二〇一四年第四次院务会(2014年5月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帮助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规范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管理,参照《清华大学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因下列原因之一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四)其它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评定流程

(一)学生提交突发性困难补助申请表等材料;

(二)学生工作组组长初审并签字;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定并提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通过银行代发形式进行转款。

第四条 补助标准

突发性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按照以下原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定。

(一)因学生本人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等原因,补助最高5000元;

(二)因学生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等原因,补助最高5000元;

(二)因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补助最高3000元;

(三)其它情况下,补助金额最高2000元;

(四)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第五条 院级突发性困难补助与校级突发性困难补助互为补充,学生在一学年里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突发性困难补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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