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四年第四次院务会(2014年5月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帮助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规范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管理,参照《清华大学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因下列原因之一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四)其它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评定流程
(一)学生提交突发性困难补助申请表等材料;
(二)学生工作组组长初审并签字;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定并提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通过银行代发形式进行转款。
第四条 补助标准
突发性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按照以下原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定。
(一)因学生本人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等原因,补助最高5000元;
(二)因学生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等原因,补助最高5000元;
(二)因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补助最高3000元;
(三)其它情况下,补助金额最高2000元;
(四)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第五条 院级突发性困难补助与校级突发性困难补助互为补充,学生在一学年里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突发性困难补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