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2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全院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和劳动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学生自行参加非由学院组织的相关取酬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各单位应当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归口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理层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一类岗位和二类岗位。一类岗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设置管理(不含教学科研机构)。二类岗位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
按照在岗时间,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短期工作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因公设岗;
(二)以人为本,安全至上;
(三)多方筹措资源,保障学生需求;
(四)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科学安排上岗时间;
(五)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在校内开展。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八小时,或每月不超过四十小时,寒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应当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院内单位设置勤工助学一类岗位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与设岗单位依法依规签订设岗协议,设岗协议中应当明确岗位职责、报酬标准、勤工助学指导教师等。固定岗位设岗协议中还应当明确勤工助学队伍日常建设活动固定场所。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应当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报酬一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报酬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院内单位应当通过学院统一银行代发系统向学生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定期公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设岗单位组织面试,择优上岗。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以学有余力为前提,确保不影响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和奋斗精神,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九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