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第二次院务会(2017年3月3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稳步提高,鼓励探索和创新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类教学成果奖项,并对获得的相关教学成果给予配套奖励。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学院专职教职工和研究生,其基本条件应符合:
(一)教职工应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评优良,在教学及其教学管理中无重大事故发生,年度考核合格。
(二)学生在校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条 奖项种类及奖金额度
(一)教学成果奖类
获奖 等级 |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含全国教材建设奖)奖励金额 |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奖励金额 | 清华大学教学 成果奖(含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奖励金额 |
特等奖 | 15万元 | 8万元 | 3万元 |
一等奖 | 10万元 | 6万元 | 2万元 |
二等奖 | 5万元 | 4万元 | 1万元 |
以上项目以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为唯一完成单位的,按以上标准额度全额奖励。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如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额度乘以学院在列名完成人中所占比例给予项目组奖励;如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额度的40%乘以学院在列名完成人中所占比例给予项目组奖励;如学院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市级教学成果奖参考校级教学成果奖执行。
课程类
国家级课程奖项(包括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全国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线示范课程),学院奖励6万元。
清华大学精品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学院奖励2万元。
(三)教学优秀个人奖类
获奖名称 | 奖励金额 |
北京市教学名师称号 | 5万元 |
清华大学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 | 1万元 |
清华大学年度教学优秀奖 | 1万元 |
(四)各类教学比赛奖项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清华大学 |
一等奖 | 3.5万元 | 2.5万元 | 0.5万元 |
二等奖 | 2.5万元 | 1.5万元 | 不奖励 |
(五)学位成果奖类(含优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
奖励金额 | 省部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
学生 | 2万元 | 0.5万元 | 1万元 |
导师 | 4万元 | 1万元 | 2万元 |
(六)以上奖金不包含学校给予的奖励或配套奖励。对获得其他校级及以上级别教学奖励的(不在上述所列范围内),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确定奖励方式和金额。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获得各类奖项的申报者填写学院教学配套奖励申报表(附件),并附证明材料,提交所属教学科研机构核查并报培养处复审核定。学位成果奖的获得者以清华大学公布名单为准。
(二)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条 学院将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教职工获奖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以及招生名额等教学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如查实获奖者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已被授奖单位取消荣誉称号,学院将撤销并追回其相关配套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