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18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与资助实施细则》《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和《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将大型仪器设备向学院内部和社会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设备,及学院培养处工程教育中心统管的设备除外。鼓励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当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学院鼓励整合仪器设备资源,通过建设科研条件平台提高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
第五条 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按照科技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三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负责组织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查重评议论证工作;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使用的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
(四)负责大型仪器与设施共享在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运行以及与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工作,需将开放仪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教学科研机构应至少明确1名仪器管理员(简称机构管理员),实验室应至少明确1名仪器管理员(简称仪器管理员),报科研处备案。
机构管理员主要职责为:负责将本单位仪器设备有关信息上报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负责仪器共享数据统计、审核、上报;配合监督考核评价;负责组织本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内部查重和初步评议等。
仪器管理员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设备的测试分析、加工制备和科学计算等技术服务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管理、预约审核、使用审核、费用审核、培训管理、费用结算、仪器使用维护记录管理、机时数据上报、配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实验室新购设备论证的材料准备工作等。
第十条 单台(套)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纳入学院在线服务平台。深圳市财政资金投入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纳入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用户的实验技能,科研处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及实验室共同开展仪器设备的技能培训。
第三章 查重与评议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投入的单台(套)原值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需教学科研机构机构管理员组织学科内查重和审议。结果为建议购置的,按照经费来源和单价不同,分类进行学院查重或深圳市查重,以及院内评议或者联合评议。
第十三条 新购单台(套)利用深圳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时,应当在申报预算或项目申请阶段,申请深圳市查重。实验室需填写查重清单和查重申请报告,科研处统一向市科技创新局提出查重申请,市科技创新局反馈查重报告。查重结果作为院内评议或联合评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新购单台(套)利用财政资金投入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新购单台(套)利用非深圳市的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申报预算或项目申请阶段,申请学院查重。实验室需填写查重清单,科研处在院内进行查重,查重结果作为院内评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新购单台(套)利用财政资金投入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新购单台(套)利用非深圳市的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新购单台(套)利用深圳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以上情况均需科研处组织院内评议。实验室需填写院内评议申请报告,科研处不定期组织院内评议论证会,院内评议结果由科研处按年度报科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新购单台(套)利用深圳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时,实验室需填写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由科研处统一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申请联合评议,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组织评议论证会并通知评议结果。
第十七条 资金安排部门审批同意购置的科研设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购置变化时,购置部门应当及时向资金安排部门报批,并提交调整后的拟购科研设备查重或购置评议结果。
第四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八条 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当自仪器设备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者仪器设备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服务。
仪器设备出现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出,实验室应主动反馈科研处,经审核后,报市共享平台审核和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之规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通用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1400小时,专用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800小时。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台账,使用、维修记录必须真实登记,由科研处监督检查。已纳入在线服务平台管理的科研设备,非必须建立台账。
有效工作机时是指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有效工作机时总数=院内有效工作机时数+院外共享有效工作机时数。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合作,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如需签订横向技术服务合同或任务书,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可用于平台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维护费用、配件及实验耗材费、水电费、面积费、与平台运营相关的培训费及差旅费、仪器设备测试管理相关实验技术人员的人工费、仪器设备测试管理相关的学生助理费用等。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效益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机时、人才培养、公共服务或开放服务、设备管理、相关成果等方面,对于考核优秀和良好的机组,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每年对学院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教学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填报考核评价相关材料。学院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深圳市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市财政资金投入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购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开放共享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教学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学院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