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学院师生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科研、教学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各级各类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相关实训、实验活动的室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管理不善或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件、事故分类分级
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风险危害或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因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导致的实验室安全事件、事故分为实验室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以及政府部门介入的安全事故6个类别。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
(一)违规获取、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感染性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以下统称特殊实验材料),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特殊实验材料被盗或遗失;
(二)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使用超出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越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或擅自开展动物实验;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实验;
(三)未经伦理审查,私自开展违背法律、伦理道德或存在安全隐患(如可致人间接感染或诱发病症)的实验活动;
(四)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擅自启用封停实验室或封停实验设施设备;
(五)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或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实验活动;
(六)未按规定制定必要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开展实验安全应急演练;
(七)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擅自加工或使用自制实验设备;
(八)未按规定建立维护实验室基本信息台账、实验室危险源动态管理台账;
(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事故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故意破坏现场;
(十)其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类别实验室安全事件、事故的定级标准如下:
(一)学院内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实质性事故的事件;
(二)学院内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学院内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学院内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学院内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人及以上轻伤,或者2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政府部门介入的安全事故,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政府部门直接介入事故调查、处置等程序的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直接责任人;
(二)项目负责人;
(三)实验室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责任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六)学院责任领导;
(七)其他相关人员。非学院人员涉及学院内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允许其进入该实验室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实验室封停整改;
(四)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处罚: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经济赔偿,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减发绩效工资,暂停招生资格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理及追责:
(一)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二)实验室隐患问题重复出现或拒不整改,或发生未遂事件,视隐患问题或未遂事件影响程度,对实验室封停整改。
(三)对未落实内部追责问责程序或实验室隐患问题长期重复出现或拒不整改的,可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和职责履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内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追责:
(一)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减发绩效工资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
(二)实验室封停整改;
(三)取消或扣减实验室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或对评奖评优予以降级处理,由各评奖部门根据相关办法执行;
(四)视履职情况对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学院内中等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追责:
(一)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实验室封停整改;
(三)取消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当年学院内评奖评优资格,视情况取消实验室负责人当年学院内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减发绩效工资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
(四)视履职情况对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五)可取消或扣减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或对评奖评优予以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内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追责:
(一)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二)实验室封停整改;
(三)取消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当年学院内评奖评优资格,减发当年绩效工资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视情况取消实验室负责人当年院内评奖评优资格,减发当年绩效工资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
(四)视履职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或涉事导师暂停招生资格;
(五)对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取消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七)视情节轻重和履职情况,可扣减教学科研机构履职等绩效考核评估成绩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内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追责:
(一)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二)实验室封停整改;
(三)取消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当年学院内评奖评优资格,减发当年个人绩效工资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全部扣减;
(四)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或涉事导师暂停招生资格;
(五)对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取消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七)扣减教学科研机构履职等绩效考核评估成绩或考核等级予以降级处理;
(八)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职能部门、学院领导存在监管缺位、失职失察情况的,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追责问责处理;
(九)对于违反院规院纪、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因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而对涉事责任人进行暂停招生资格追责处理的,由培养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完整履行工作职责的,免于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介入的安全事故,由政府部门按法律法规调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追责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内一般及以下等级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认定和问责追责由教学科研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和问责追责处理情况提交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内中等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和问责追责、各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及事件中教学科研机构的责任认定,由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科研处具体实施。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和追踪处理建议,提交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十九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件、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从轻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实验事件、事故后,故意瞒报、谎报,人为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在责任判定时提级处理;情节恶劣的经过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认定和追踪处理建议,提交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本办法为基础,根据自身学科及实验室安全风险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清深国院规〔2026〕2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