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第七次院务会(2017年11月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博士后培养水平,全面客观评价博士后科研工作情况,根据《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时间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申请适当延期或做二期博士后,博士后出站考核评审会一般在博士后期满时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对照《清华大学博士后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清华大学博士后科研合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道德、履行科研合同计划情况、在站取得科研成果情况、学院公共服务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情况;
(二)博士后做科研总结报告;
(三)考核专家组提问;
(四)考核专家组组织秘密评议会;
(五)考核专家组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条 考核专家组
考核小组成员应由5位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具有博导资格或副高及副高职称以上的校内外专家组成,组长由1位教学科研机构博士后工作小组成员担任,专家组至少含有2位正高职称专家,至少含1位校外同行专家。
第六条 考核标准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一)优秀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要求科学作风优良,能够出色完成合作导师要求的各项科研工作,且原则上应达到下列任一条标准:
1.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2篇SCI/SSCI,或3篇EI/CSSCI论文。(文章要求清华大学为第一单位)
2.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1篇SCI/SSCI,或2篇EI/CSSCI论文,并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合作导师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2项,或并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国家、省、市及学校重要奖项。(文章、专利、奖项均要求清华大学为第一单位)
3.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1篇SCI/SSCI,或2篇EI/CSSCI论文,并作为负责人申请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他经过严格评审的纵向项目资助,或有重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横向项目资助;
4.在站期间,若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1篇在相关学科领域公认的顶尖期刊上,可由考核专家组讨论决定是否可以替代以上1、2、3条规定的条件。
(二)良好
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博士后,要求科学作风优良,能够较好完成合作导师要求的各项科研工作,且应达到下列任一条标准:
1.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1篇SCI/SSCI,或2篇EI/CSSCI论文。(文章要求清华大学为第一单位)
2.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1篇EI/CSSCI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并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合作导师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2项。(文章、专利均要求清华大学为第一单位)
3.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接收/发表1篇论文,并作为负责人申请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它经过严格评审的纵向项目资助,或有重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横向项目资助。
4.在站期间,作为核心骨干参与重要工程技术研究,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或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并取得显著进展的,可由合作导师出具业务评判报告,并由考核专家组讨论决定是否可以替代以上1、2、3条规定的条件。
(三)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博士后,要求科学作风优良,基本完成合作导师要求的各项科研工作,且应达到下列任一条标准:
1.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接收/发表1篇EI/CSSCI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并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合作导师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1项。(文章、专利均要求清华大学为第一单位)
2.在站期间,作为负责人申请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它经过严格评审的纵向项目资助,或有重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横向项目资助;
3.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接收/发表1篇论文,并作为核心骨干人员参与合作导师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做出重要研究成果,可由考核专家组讨论决定是否可以替代以上第1、2条规定的条件;
4.在站期间,作为核心骨干人员参与合作导师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得到考核专家组高度认可,相关论文已在投稿中,但尚未正式接收的,可由考核专家组讨论决定是否可以先期给予考核合格。若出站6个月内未获得论文接收函,最终将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按退站处理。
(四)不合格
1.未达到合格标准要求者;
2.经查实,出现剽窃、编造或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3.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未参加出站考核;
4.经查实,不符合院内规定进行校外兼职;
5.经查实,违反国家、学校技术保密规定的;
6.发现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