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17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学院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被学院录取、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外国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位国际学生),来自签订校级或者院级学生交换协议的国际伙伴学校的交换学生,以及来华从事一段时间访问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交换学生、访问学生统称专业进修生。
第三条 全球事务办公室、培养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总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与各教学科研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国际学生的学习、课外活动、安全、生活等各方面的组织、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位国际学生招生和专业进修生录取工作由培养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报到由全球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 学位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清华大学有关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由培养处归口管理。
第七条 进入各专业学习的专业进修生,由指导教师安排研究工作。学院可按照派出学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学生学习或科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际学生生活补贴由培养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入境事务等涉外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全球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条 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国际学生签证材料初审、基础数据管理,组织落实国际学生考勤,及时反馈国际学生动态。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清华大学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华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在院期间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住宿管理按照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如需在院外实习,须提前办理居留证件实习加注。接收单位及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访问期间国际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球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