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港澳台学生招生、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港澳台地区人员身份入读的各类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的原则。
第四条 全球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落实港澳台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由学院培养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协调机制,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 港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培养处归口负责。港澳台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统一管理学籍,可以根据具体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纳入学院学生工作统一部署。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由学院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归口负责。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档案按照学校和学院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一条 清华校友总会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分会负责学院港澳台校友的相关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收取执行清华大学和深圳市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住宿管理按照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医疗保障执行清华大学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全球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26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