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升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相关精神以及《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监督,是指依法依规对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
第三条 学院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坚持统筹推进、风险导向和动态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院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重要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学院及二级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情况,包括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信息系统等;
(二)重点业务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债务、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财政专项项目、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等业务领域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及其运用情况。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内部控制整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针对具体业务领域或二级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监督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审计办公室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等确定内部控制审计监督重点。
第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可以和其他类型审计统筹协同开展,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与内部控制审计监督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业务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