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9 清深国院规,,2026,9〔清深国院规,,2026,9〕清深国院规,,2026,9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07 施行日期:2026-01-07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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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第八次院务会(2012年11月9日)审议通过

二O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正常有序使用,使其在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基金主要来源于原三大重点实验室(健康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信息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清洁生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时缴纳的配套经费,用完即止。

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学院单台/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条 维修基金原则上资助学院开放度高、服务机时长、管理规范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 维修基金仅限于资助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单台/套维修费金额高于1万元的,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中,使用效益高、开放业绩好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支付比例为其实际维修维护费的50%~75%,其余部分由申请维修单位自筹。

对于教学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支付比例为其实际维修费用的80%~100%,其余部分由申请维修单位自筹。

对于课题组管理的使用效益高、开放业绩好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维修费用的30%,其余部分由申请维修单位自筹。

对于已到使用年限、无维修价值或维修费用高于设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八条 维修基金申请单位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审批表,经教学科研机构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批后连同维修合同复印件提交至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进行论证。申请资助金额大于5万元,或同年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申请资助的,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论证通过的资助项目需在学院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方予以资助。

第九条 申请单位可随时递交申请,科研处将根据情况集中审理。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先开支后划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单位需先行支付设备维修费,待资助申请通过审批后,申请单位持《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审批表》与维修合同复印件至学院财务办公室办理经费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申请单位需对报销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行为学院将对申报单位与申报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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