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19 清深国院规,,2026,19〔清深国院规,,2026,19〕清深国院规,,2026,19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15 施行日期:2026-01-15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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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二一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风险意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各级各类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相关实训、实验活动的室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以物理空间为准,按每个实验房间开展分级分类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复核分级分类结果,建立全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学院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及时录入学院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

第七条 实验室依据主要危险源类别对实验室进行分类,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分级,提交教学科研机构安全员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红)、Ⅱ(橙)、Ⅲ(黄)、Ⅳ(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学院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参考《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等级,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学院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科研处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确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并录入学院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等级判定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由科研处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科研处、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及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和实验活动应按照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完成安全风险分析报告,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等级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1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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