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6 清深国院规,,2026,6〔清深国院规,,2026,6〕清深国院规,,2026,6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07 施行日期:2026-01-07 主责机构:人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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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博士后招收办法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院务会(2021年1月1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博士后招收管理,根据清华大学和深圳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导师资格

(一)人事关系在学院的教研系列教师、具有博导资格的其他系列正副高教师,或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共建教师,可在学院招收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需有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招收博士后,根据学校《流动站单位审批意见表》中的说明,一般要求博士后来校从事的研究课题必须是合作导师的校内科研项目,主要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合同额度不少于30万元,且项目起止时间应包含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时长。

第三条 博士后基本要求

(一)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学校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进入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主管博士后工作院领导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招收。

(二)学院原则上不招收超龄及在职博士后。

第四条 学院支持

博士后的社保、公积金、租房补贴(符合条件可申请)、科研资助、日常活动经费等由学院承担。

经费相关未尽事宜,详见《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本办法通过前已在站的博士后(含已向学校报送进站材料、待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仍维持原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清华大学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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