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32 清深国院规,,2026,32〔清深国院规,,2026,32〕清深国院规,,2026,3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31 施行日期:2026-01-31 主责机构:人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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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职工招聘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新聘职工整体素质,推动职工队伍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稳步达成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目标。根据《清华大学职工社会招聘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劳动关系职工岗位的招聘。院管干部、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人岗匹配的岗位聘用理念,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及待遇

第四条 职工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七条 院聘岗位职工的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现有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招聘。如预计两个月内存在在岗人员流动,且该岗位因公共服务职责需要进行工作搭接的,可提前与人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办)沟通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二)用人单位需根据本单位经前置核准的设岗方案、岗位说明书等拟定招聘启事,报人事办审核。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与人事办沟通商议学院招聘系统、社会招聘平台等使用方案与招聘策略,人事办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布招聘信息。信息公布日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用人单位应从高素质、高水平、国际化的队伍建设要求出发,承担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启动招聘期间,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开公正的招聘程序,及时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严格按照学院各岗位类别门槛要求和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思想道德、能力水平、清华文化认同、行为规范、历史审查等方面把关,不得随意降低岗位任职要求、不得因人调整岗位。学院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专业化面试评价手段,科学公正地选拔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数量少于拟聘人员数量的2倍时,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五)用人单位应组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面试小组(不得少于3人),严格按照学院各岗位类别基本要求和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统一组织对参选人员的面试或考察。

(六)学院职能部门高级岗的建议人选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统一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并由用人单位确认面试结果。

(七)在面试合格且师德师风政审双把关合格的人员范围内,用人单位根据各岗位类别要求提出建议人选,由各用人单位内部决策会议审批后报人事办。

(八)学院职工队伍建设工作组审议高级岗建议人选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备案,授权人事办公室审查备案中、初级岗位建议人选。

(九)学院审批或备案通过后,按要求公示招聘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者,通知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聘岗位职工由实验室/用人单位对招聘工作负责,应明确招聘需求、负责组织招聘面试等事宜,实验室/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需由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审批,并报人事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 新聘职工的薪酬及福利待遇按照深圳市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聘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并严格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招聘实行回避制度。依照《清华大学职工社会招聘管理办法》《清华大学“两招一任”领域回避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负责人、招聘工作人员以及面试小组人员在办理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制止并予纠正。

第十二条 对出现《清华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的师德失范行为或违反《清华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受聘人员,用人单位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单位负责人或用人部门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等具体履行用人管理职责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清华大学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32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职工招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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