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管理办法》《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境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主体订立的下列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
(一)交流合作协议(备忘录);
(二)学生国际化培养协议(含交换生协议、联合学位或双学位协议、联合培养协议等);
(三)与境外高校或机构合作举办活动或交流项目协议;
(四)其他可能对学院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
第三条 全球事务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
第四条 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所承担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履行以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国家、行业、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者学院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相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订立前,合同执行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出关联关系声明。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关联交易评价,通过公平性评价的协议,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审查手续:
(一)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建独立于合同双方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二)将关联交易信息在学校信息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以其他合理形式进行关联交易评价。
因关联交易评价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 全球事务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
在审查过程中,全球事务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报请全球事务办公室审批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合同时,需填写涉外项目审批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三)关于合作背景、合同向对方简要介绍及合作必要性等相关说明的报文;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意见(指联合学位、双学位或联合培养项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全球事务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原则上应当于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承办单位修改合同或者补充材料后再次向全球事务办公室提交审查申请的,前述时限重新起算。
全球事务办公室完成合法合规性审查后,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如合同事项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的,还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再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通过后的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由全球事务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由学校、学院分管领导或合同执行人(项目负责人)作为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如需盖章,按规定程序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后签订合同的属于倒签,除出现突发事件、事故和紧急情况等无法立即签署合同的特定情形外,不得倒签合同,由直接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倒签原因、直接责任人及采取措施等相关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获得批准后将合同报学校审查,再签署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参照合同订立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全球事务办公室报送合同履行及终止情况。
第十四条 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各单位应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球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2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类合同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