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公科研用房统筹配置管理,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有效保障教学研究工作及正常办公,提升空间资源使用效能,参照《清华大学公用房管理规定》《清华大学教学研究用房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科研用房,是指二级单位(包括机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等)日常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和服务用房等),以及教学科研机构承担日常教学、研究等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具体任务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依法依规占有、使用或纳入管理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办公科研用房管理遵循“学院统筹、科学配置、分级负责、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统筹规划办公科研用房的空间布局、功能用途与配置,优先保障人才培养和教学研究用房需求。
第六条 学院依据人员规模、相关标准,结合使用单位管理服务工作实际核定机关职能部门办公用房。依据空间资源总体状况、师生规模,综合学科特点、发展阶段、用房情况等,核定教学科研机构办公科研用房。
第七条 学院房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办公科研用房规划、管理、调配、监督检查等工作,重大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学院总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务办)归口负责学院办公科研用房的管理工作,统筹负责办公科研用房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作为办公科研用房的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具体负责调配至本单位使用或管理用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房屋各使用主体应合理合规使用办公科研用房,签署安全责任书,自觉做好安全、节能、日常保洁及维护工作。
第三章 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原则上只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在学院内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或兼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在不同地点工作的,在主要工作地点安排。在职能部门任职的教师,除在教学科研机构安排的办公室外,可于任职期间参照职级标准在职能部门安排办公室。特殊情况须报房屋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安排。
第十二条 院聘职工按学院核定标准每人配置1个办公卡座,领导干部办公面积参照深圳市相关政策,结合清华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分配至教学科研机构的办公科研用房面积,按照配置模式,分为基准配置面积、共享配置面积与动态调整配置面积三类。
(一)基准配置面积包括教师办公面积、教师基准教学科研面积。
(二)共享配置面积包括院聘职工办公面积、全日制学生卡座面积,以及会议室、活动室、资料室等服务用房面积。
(三)动态调整配置面积包括教学实验室面积、科研条件平台、创新载体和重大项目面积以及除上述面积之外实际使用的面积。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规划面积,按如下标准核定各类用房面积配置,统筹分配至教学科研机构。
(一)教师办公用房面积:按学院核定标准配置,具体情况视所在楼栋房屋情况而定。
(二)教师基准教学科研面积:按理工科类、非理工类两类分别设置标准配置。
(三)院聘职工和全日制学生卡座配置:院聘职工、全日制博士生每人配置1个办公卡座,硕士生按一定比例配置共享卡座。
(四)服务用房面积: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活动室、资料室等,依据在籍学生人数核算面积,具体情况视所在楼栋房屋情况而定。
(五)教学实验室面积:由培养处组织认定。
(六)科研条件平台、创新载体和重大项目面积:由科研处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房屋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兼聘、双基地等非全时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固定办公空间,二级单位可视空间情况安排临时或共享办公室。博士后、自聘人员、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等人员办公用房,由各二级单位在已分配的用房面积内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为满足师生学习交流需求、提高空间使用效率,学院统筹建设院级共享学习空间,免费向师生开放。院级共享学习空间由总务办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申请配置办公科研用房(含已计入规划面积尚未启用空间、未在规划面积内需额外增加空间),应当向总务办提出用房申请,报房屋领导小组审批。科研条件平台、教学实验室以及因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特殊用房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办会同科研处、培养处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房屋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核定的性质与功能使用管理办公科研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出借出租,不得进行投资、担保等。
第二十条 办公科研用房使用条件或使用需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相应调整配置。教职工离岗、退休后须完成名下办公科研用房退还交接登记,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办公科研用房的,应当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办公会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总务办备案。闲置的办公科研用房应当及时交回学院。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当与学院签署安全责任书,建立办公科研用房(含公共区域、基础设施等)安全检查机制,确保用房管理有序和用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办公科研用房的装修维修应当严格按照房屋产权单位装维修工程相关规定报批报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向总务办提交本单位办公科研用房的年度使用情况,总务办核查评估并提交房屋领导小组审议。对存在空间闲置和资源浪费情形的,由学院收回空间,重新调配使用。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保障基本办公用房、公共教学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需求,对研究用房及超出标准面积的用房按学院相关规定收取房屋资源调节费(以下简称调节费)。调节费收取标准由学院房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或调整,重大事项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给予调节费个性化政策支持,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个性化支持政策由学院房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收取水电空调等能耗费(以下简称能耗费),机关职能部门的办公用房免收能耗费。
第二十七条 总务办、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调节费和能耗费执收相关工作。学院面向二级单位统一收取调节费和能耗费,经总务办核定费用金额后,由财务办从二级单位指定经费项目直接划转收取。
第二十八条 调节费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或本单位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向内部各使用主体收取调节费和能耗费。
第三十条 房屋负责人或使用人应及时缴纳用房相关费用。欠费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二级单位无故欠费半年及以上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减少相关经费支持或核减办公科研用房配置面积。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核减办公科研用房配置面积处理。违规违约使用办公科研用房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9月1日,过渡期内各二级单位应逐步落实本办法规定,过渡期满后,全面遵守本办法各项要求。
清深国院规〔2026〕33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