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18 清深国院规,,2025,18〔清深国院规,,2025,18〕清深国院规,,2025,18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12-05 施行日期:2025-12-05 主责机构:财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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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接待用餐经费管理规定

二〇一九年第十一次院党政联席会(201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〇年第三十次院务会(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第六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1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接待及工作用餐,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清华大学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接待用餐及工作用餐管理。

第三条 学院接待活动分为业务接待和公务接待。业务接待是指院内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需要而安排的接待;公务接待是指学院因公务活动需要而安排的接待。接待活动应坚持必要、节俭的原则,杜绝与业务或公务无关的接待用餐。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对无公函的国内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尽可能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安排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接待对象不足十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接待对象超过十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外事公务接待用餐,接待外宾五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与外宾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接待外宾超过五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与外宾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业务接待活动根据实际安排陪餐,陪餐人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条 安排国内公务接待用餐应严格执行“一函一餐”相关规定。安排外事接待宴请应当严格执行外宾接待相关规定,同一外事接待宴请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当安排工作餐,必要时可以安排接待宴请。接待活动应当优先选择院内接待用餐场所。

第七条 用餐标准

(一)接待用餐工作餐按每人一份提供,每份不超过50元;

(二)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桌餐人均不超过100元,国内业务接待用餐桌餐人均不超过150元;

(三)一般外事接待用餐人均不超过150元。接待外国政要或者具有重要学术或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等重要外宾,因外交外事礼仪需要可以参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人均不超过300元的宴请费标准。

第八条 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外事接待宴请因外事礼仪需要可以提供国产红酒,但应当严格执行外宾接待相关规定。不得在接待餐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或者接待外宾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用餐费用。

自费(含部分自费)安排接待用餐的,也应当执行前款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之前,由经办人在接待用餐审签单(见附件1)上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申请接待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由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在“单位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十条 接待用餐实行“一接待一清单”管理。接待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接待用餐清单见附件2)。接待清单应当列明接待对象或接待外宾的单位和姓名、接待事由、接待时间、接待场所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业务接待用餐费用,应当提供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用餐费用,除提供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审签单外,还应当提供接待活动相关公函等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访问卡由使用部门专人保管、完整登记领用人、领用归还日期和领用前后卡内余额;充值报销时需提供前次充值后的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报销所要求的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报销;陪餐人数超标的不予报销;用餐标准超标的,超过部分的餐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接待用餐后一个月内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活动中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教学、科研等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建立接待用餐问责制。在接受相关检查时,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负责人负责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学院将接待活动及费用纳入公示及监督范围,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和学校及学院财务、纪检、巡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值守用餐,只能安排每人一份工作餐,每份餐费不超过50元。用餐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用餐清单(工作用餐清单见附件3),和财务票据一起报销。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及其结余资金等可按照实际需要开支少量接待费用,但应当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深国院规〔2025〕1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接待用餐经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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