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第五次院务会(2017年6月15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经费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精神与和上级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以及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的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含单位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绩效支出。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图书和信息等公共资源的费用补偿、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机构的费用分摊等。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预算编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比例的上限编制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
(二)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如无相应文件规定,参照相应级别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执行。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
(一)通过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申请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间接费到账时,提间接费的20%到学校管理费,提间接费的20%到学院管理费;剩余60%留给项目组,其中绩效支出不限比例。
(二)学院直接申请的中央、省科研项目,间接费到账时,计提间接费的50%到学院管理费;其余部分留给项目组,其中绩效支出不限比例。
(三)深圳市科研经费,经费到账时,提到账总额的10%(含管理费)到学院管理费;其余部分留给项目组,其中绩效支出不限比例。
(四)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参照相应级别经费的间接费分配比例在学院和项目组之间进行分配。其中,管理费预算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到学院管理费。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转出经费的管理
(一)主合同中明确规定应转给外单位的子课题经费,如预算明确规定转出额度,则无需另行签订合同即可转出;预算未规定转出额度的,根据联合申报协议确定额度,签订正式《科技计划子课题合同》后拨付;转出部分免提间接费或管理费。
(二)主合同和预算未规定合作单位,如主合同附件包含联合申报协议,并允许按子课题转出经费,可根据联合申报协议确定额度,签订正式《科技计划子课题合同》后拨付,转出部分免提间接费或管理费。否则只能根据测试化验加工费、中间试验费等预算,与对方签订委托合同转出,转出部分不能免提间接费或管理费。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及实验室开放服务管理费
(一)技术开发经费,管理费比例为10%。支付从事技术开发的教职工的人工费不高于30%。
(二)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费,管理费比例为15%,支付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发明成果的教职工人工费不超过50%。
(三)实验室开放服务收入,管理费比例为12%,支付开展服务的人工费用不高于30%。
(四)涉外合作经费视同横向经费管理。
(五)横向科研项目如需委托第三方,必须与第三方签定委托合同才能转出。转出委托经费不予免提管理费。
(六)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代购仪器设备总金额较大的,可单独签订代购合同,按代收代支单独核算,不计科研业绩,不提管理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2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管理费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