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31 清深国院规,,2026,31〔清深国院规,,2026,31〕清深国院规,,2026,31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29 施行日期:2026-01-29 主责机构:财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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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经二〇一七年第五次院务会(2017年6月15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规定,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的、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发放劳务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性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四条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或者复杂程度、工作任务量等确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发放时段应当与项目研究周期相符。财政性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委托方有合同规定或者具体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委托方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第七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发放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材料完整。各科研项目发放劳务费须附发放清单,应当包含被发放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等)、工作事项、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通过代发系统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日常考核,确保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规性。严禁通过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严禁以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员予以问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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