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精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对于拟结题科研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者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款和预计后续支出的,应当留足款项后再进行分配。
第四条 除项目立项部门另有批复外,所有科研项目都应当按照立项批复的研发截止日期及时结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办理各项结题验收手续,经科研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办公室。
第五条 完成任务或合同终止后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对结余经费进行分配,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之中择一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一)学院提取10%,30%用作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60%用作奖励福利基金;
(二)100%作为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且验收未有结论前,暂停使用经费。
第七条 确认结题验收通过的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办公室根据科研处通知办理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手续。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作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