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的由深圳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预算制科研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
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深圳市财政科研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学院承担的包干制方式支持的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青年项目、软科学项目等执行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科研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人力资源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员费或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人力资源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列入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项目组成员(不含预算管理单位在编人员)人员费(即工资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按照深圳市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编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编制项目预算原则上应当以现行政策规定比例的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承担教学科研机构、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学院作为项目参与单位的,不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和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剂的,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设备费预算总额调整、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品目变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教学科研机构审核同意,报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共同审批后,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在项目研制周期内自行调剂。
3.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调剂后的间接费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总额控制的要求。间接费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办公室、科研处共同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章 决算与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资金决算经财务办公室、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学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准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向专业机构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意见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四)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五)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六)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七)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担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获得的项目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参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3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深圳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