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42 清深国院规,,2026,42〔清深国院规,,2026,42〕清深国院规,,2026,4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2-28 施行日期:2026-02-28 主责机构:人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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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职工考勤和假期规定(试行)


经二〇二六年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劳动纪律,保障教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清华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

(一)学院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事先向直接主管领导申请。

(四)在保证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度。

(五)教职工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职务聘任、岗位聘任、调薪晋级以及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教职工考勤管理主体为各二级单位,对因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院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且情节严

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条 加班

(一)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或在办公系统中提交申请。

(二)加班前的审批按学院有关要求执行,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三)经过批准的加班按月记入考勤。加班按有关规定通过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给予补偿。


第三章 请假、销假及准假

第五条 请假须在办公系统中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记。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补请假,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事后补请假。

请假时,所在单位和教职工须对工作有适当的安排。

第六条 准假期满或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应于返岗当日办理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再请假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记录。

第七条 准假

(一)5天(含)以内的病假、事假,按岗位汇报关系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聘用负责人、合作导师或授权负责人批准;5天(不含)以上的病、事假须报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15天(不含)以上的病、事假,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须报本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教学科研机构报学院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二)在规定期限内的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岗位汇报关系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聘用负责人、合作导师或授权负责人批准。

(三)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请事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报人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办)备案。

第八条 因公出差(境内)

(一)教职工到工作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境内)出差的,7天(不含)以上的应事先在办公系统中提交申请,报二级单位负责人、聘用负责人、合作导师或授权负责人批准,15天(不含)以上的须报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办备案。

(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出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

(三)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假  期

第九条 有薪假日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为教职工的有薪假日。

(二)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寒、暑假一般各放假四周;各二级单位职工在保证部门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寒暑假期间合理安排倒休。

(三)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倒休的岗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息的,经批准可请病假。

(一)1天(不含)以上的病假,需持就诊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

(二)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向人事办备案,待教职工返岗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病发时教职工身处外地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工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请事假并说明合理事由。

(二)属下列情况者,按岗位汇报关系经二级单位负责人、聘用负责人、合作导师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

1.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看病(请假不超过一天);

上述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因病重或病危须教职工陪护的,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参照护理假办理(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符合护理假规定的,按护理假办理。

2.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子女体检(请假不超过一天)。

3.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岗位的职工,年休假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可享受法定年休假天数分别为5天、10天、15天。新入职职工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入院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二)年休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年休假情况由所在单位计入考勤记录。年休假在次年寒假结束前休完。

(三)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须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至人事办备案。

(四)具体请假事宜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文件规定的享受探亲待遇条件的教职工,可按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请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且不予累计,过期不补,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的,可以调休的形式安排其他时间探亲,但需提前报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请婚假,可享受婚假3天,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教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

第十五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如到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 生育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教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男教职工陪产假一般在配偶产假期内一次性给予。

(四)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不可累计使用。

第十七条 育儿假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可享受育儿假的教职工,可给予育儿假。育儿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具体按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护理假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可享受护理假的教职工,可给予护理假。护理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具体按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法定假期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假期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假期计算

计算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路程假时,如果占用寒暑假、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则将寒暑假、休息日和法定假日计算在内。

计算年休假、事假时,如果占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则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非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扣发比例如下:

累计病休时长

2个月(含)以内

2个月(不含)起

医疗期内-月工资扣发比例

20%

40%

(二)教职工病假期间按上述方式计算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三)教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教职工病假期超过合同期,则针对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管理办法并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处理。

(五)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院外职业者,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六)教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事假满半日开始累计。

(二)教师全年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实际请事假工作日天数扣发月工资。

(三)职工按实际请事假工作日天数扣发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其他假期工资待遇

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在学院批准的期限内,月工资照发。

育儿假、护理假(含参照)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的,月工资照发。


第六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旷工认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

(二)脱岗4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三)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

(四)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岗者;

(五)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达到4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六)以欺骗手段请假者。

第二十五条 旷工处理

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连续旷工5日或年旷工累计超过10日的,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二级单位包含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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