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九次院务会(2021年4月1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2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高等学校特聘岗位和特支项目评聘实施细则》《深圳市高等学校新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深教〔2023〕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研启动经费旨在为学院新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满足其开展科研的必要经费需求,并为争取国家、省、市各级项目创造条件。
第二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学院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为新引进全职教研系列教师或为2020年1月1日之后入职学院并获聘深圳市高等学校特聘岗位(签署全职特聘岗位合同)的新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第四条 市科研启动经费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人文社科与文化艺术三个领域分类支持,每个领域分为A、B、C 三档,分两个层次资助。具体标准为:
(一) A档、B档特聘岗位
1.工程技术领域科研启动费500万元;
2.自然科学领域科研启动费300万元;
3.人文社科与文化艺术领域科研启动经费120万元。
(二) C档特聘岗位
1.工程技术领域科研启动费300万元;
2.自然科学领域科研启动费200万元;
3.人文社科与文化艺术领域科研启动经费90万元。
上述条款所需经费从深圳市财政安排的“高校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申请并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期限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周期为项目建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聘用合同期限(含续聘),最长不超过三年,以经费拨付的当月算起。深圳市财政拨款的科研启动经费只能在拨付年度起的三个日历年度内使用,且使用期限不超过聘用合同期限(含续聘)。使用周期结束时,结余经费收回。
第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为开展科研工作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理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杜绝重复购置,减少闲置和浪费。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具体开支标准参照全市相关人员平均水平和具体工作任务确定。工程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人力资源费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度的30%, 人文社科与文化艺术领域人力资源费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度的50%。人力资源费不能用于发放学院正式聘用人员的个人薪酬。
(四)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小额实验室装修改造费用等。
第四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申报项目要体现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学术意义较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预期成果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合理可行。
第八条 预算编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人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办)根据当年度引才情况、各内设教学科研机构下一年度引才计划、深圳市高等学校特聘岗位评聘情况,编报下一年度科研启动经费预算及三年规划额度。科研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年度预算额度编报绩效目标,需明确基本要求。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在财政系统中申报市科研启动经费的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个人申请:新引进人才根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书》,提出工作任务与目标(编制可考核可量化的项目分年度阶段性目标,并与项目整体预期成果保持一致),在资助标准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科研启动经费额度、编制分年使用预算。新引进人才将《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书》提交所在学科领域负责人,所在学科领域按资助标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情况签署意见后,将全套申请材料报人事办、科研处和财务办审核。
第十条 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办会同科研处、财务办对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进行审核。人事办审核并确认新引进人才的深圳市高等学校特聘岗位评聘情况(含预评审情况)、支持额度、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或院内拨款)、合同聘期、聘用职务、到岗情况、科研启动经费上限等;科研处审核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期;财务办审核经费预算情况。
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人事办将审核结果知会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人事办分别报相关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立项:审批通过后由科研处发起立项,通知获批人员在科研系统完成立项及开始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完成项目编号的编制,并知会财务办和人事办,财务办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拨款。
第五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实行学科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双人负责制。新引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立项申请、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学科负责人承担共同管理责任,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项目申请审核、结题审核等项目跟踪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办负责汇总科研启动经费年度预算需求,向深圳市教育局申报科研启动经费年度预算;财务办负责教师经费预算编报及调整的指导与审核、经费使用及支出进度的监督检查;人事办、财务办配合科研处做好科研启动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一经批准,应当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改变计划、延长项目执行期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0日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后项目所需经费增加的不予增补,所需经费减少的应予调减收回,延期后的项目执行期应不超过3年,且只允许延期1次,所在各学科领域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并报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审批,报财务办备案后方可予以调整。若项目执行期为3年,则不予延期。
第十六条 新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深圳市及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列支。项目正常结题或非正常中止,项目负责人需接受对该项目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启动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含科研图书资料)、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所在单位“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的,不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启动经费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经科研处按程序报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将未使用完的经费收回。
第六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作他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退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定期对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新引进人才存在特殊情形的,应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引进人才更换工作单位的,应将剩余科研启动经费退回。
(二)新引进人才在各类考核中出现不合格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终止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将剩余经费退回。
(三)新引进人才存在违背科研伦理、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或因严重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退回科研启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间及资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向学科领域及学院报告项目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资料交学科领域负责人审核后,由科研处将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绩效自评等有关材料保存备查,项目结余资金由财务办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学科领域须会同学院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深圳市高等学校新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深圳市出台新的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办会同科研处、财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45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