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十六次院务会(2021年6月21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4月13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范管理与使用,更好地塑造、传播和维护学院视觉形象,根据《清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指由学院名称、标志、院色等作为主要文化元素构成的学院视觉形象规范标志及集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坚持文化传承、统筹协调、分类管理。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工作重要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宣传办公室归口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工作。党政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涉及学院名称视觉形象标志的管理工作。科研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院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承担与本单位相关的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建设相关任务。
第八条 学院视觉形象按照识别系统规范进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范包括学院标志、二级单位标志、专用标志及其在实物载体或电子媒介的应用。
学院标志是校徽与中英文标准字学院名称构成的组合。
二级单位标志是指学院标志、二级单位徽标及其中英文名称构成的组合(二级单位标志可不含二级单位徽标)。
专用标志是指为学院及二级单位大型庆典活动或以学院名义发起的重要学术论坛、主持的重大工程等专门设计的标志。
第九条 学院标志由宣传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设计、修改工作。
二级单位标志由二级单位根据学院相关规范组织设计、修改。
专用标志由活动、论坛或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根据学院相关规范组织设计、修改。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计修改工作可委托他人开展。
委托他人设计修改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归属学院所有。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科研机构、支撑服务机构等可申请使用二级单位徽标,其他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二级单位徽标。
启用、变更、废止二级单位徽标,应当报宣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仅限相关场景使用。专用标志启用前应当向宣传办公室备案,重要事项专用标志还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学院标志、二级单位标志、专业标志及将其进行商业性使用或用于私人活动等。
第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4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