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及《清华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清校发〔2021〕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学生等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包括测试费、机时费、复印费、场租费等。
本办法所称的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自愿的原则,统一代收的相关费用,包括入学体检费、学生医疗保险费等。
第四条 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益属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需报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审批的收费项目,按学校规定报批;无需学校审批的收费项目,由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收费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务办公室归口负责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培养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培训学院、总务办公室、科研处、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等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归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院教育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教育收费实行项目管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程序。
第八条 教育收费项目报批报备程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费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归口部门、财务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审批。住宿费由总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深圳市教育局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培训学院归口管理非学历非学位教育项目的收费,收费标准报学校终身教育处批准。其他服务性收费,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代收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由相关二级单位报财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育收费项目(含收费标准)调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应当及时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电子公示牌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退学费经学校研究生院在学费系统确认后,由财务办公室办理退费;退住宿费经总务办公室审批后,由财务办公室办理退费。
服务性收费应当在业务发生时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项目仅限于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规定由学院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所收款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资金上交学院,不得少交、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财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对学院教育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面向学生以外的人员、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清深国院规〔2021〕13号)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规〔2026〕54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