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三年第一次院务会(2023年1月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的相关精神,依据《清华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清校发〔2021〕4号),进一步规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学院全面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将预算绩效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将预算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着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 财务办公室作为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工作。
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绩效监控、预算绩效自评以及组织落实评价整改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作为预算执行单位具体承担预算绩效目标设置、预算绩效日常监控、预算绩效单位自评等相关任务。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包括中长期预算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绩效目标。
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一)指向明确。预算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预算绩效目标应当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定量表述。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置预算绩效目标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所设置目标应当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预算绩效目标应当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进行设置,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自主设置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章 预算绩效评估与运行监控
第十条 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事前预算绩效评估相关工作,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主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学院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由财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承担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工作,负责按要求填报监控信息,分析预算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财务办公室负责暂缓预算资金安排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分为单位自评、学院评价和深圳市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预算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程序,对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预算执行单位自评、学院评价和深圳市财政评价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激励约束。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奖优罚劣。
(四)公开透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单位自评由预算执行单位自行实施。学院评价由学院相关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对未完成预算绩效目标或较严重偏离预算绩效目标的,应当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学院统一要求,针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应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业务归口部门和财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财务办公室应当逐步组织推进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的信息公开工作,在一定范围内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 学院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做好审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5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