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审计结果运用,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清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形成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审计结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适度公开、注重保密的原则,坚持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包括:
(一)学院及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学院及二级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措施落实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学院及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源配置管理情况的审计结果;
(四)学院及二级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审计结果;
(五)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六)科研经费、资产、信息系统等重点领域的审计结果;
(七)各类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的审计结果;
(八)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
(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十)其他审计事项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由相关部门在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权充分运用。
第六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逐一整改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涉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整改结果报告还应当报送党委组织办公室。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办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审计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学院,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审计结果同干部监督考核工作相结合,作为任免、考核、奖惩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在被审计单位内公开的,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公开范围至少应包括单位领导干部、党组织代表、工会代表;在院内公开的,一般采取院内会议、文件等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办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财务、科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利用党风廉政建设、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会议公开审计发现问题,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6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审计结果运用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