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7 清深国院委规,,2026,7〔清深国院委规,,2026,7〕清深国院委规,,2026,7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4-28 施行日期:2026-04-28 主责机构:宣传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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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互联网直播管理办法

二〇二一年第十六次院务会(2021年6月21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九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4月8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互联网直播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保护学院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网络生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清华大学新闻发布工作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办法》《清华大学互联网直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学院各级各类以机构(组织)名义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互联网直播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导向正确、分级管理、协同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筹协调互联网直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办公室(以下称宣传办)负责归口管理学院互联网直播工作。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互联网直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在宣传办指导下,按照“谁直播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各级各类以机构(组织)名义开展的互联网直播承担主体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互联网直播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以学院名义或通过学院主页、微博等各类院级媒体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媒体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宣传办提出申请,由宣传办审批。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互联网直播“先审后播”“实时监控”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一)互联网直播前审核待播内容,研判风险并制定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二)互联网直播由专人全程监控,出现不当内容或技术问题即时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宣传办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机构);

(三)互联网直播结束后及时开展直播效果评估、直播活动总结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举办的互联网直播涉及教学、科研、外事、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报告等主题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机构)同意。

第十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学院名义或通过院级媒体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学院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学院相关单位名义或通过相关单位媒体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

第十一条 进行互联网直播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或其他不适宜进行直播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学院授权不得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在进行互联网直播时设置商业广告、游戏等与直播内容无关的网络链接。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中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按照学院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传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互联网直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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