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9 清深国院委规,,2026,9〔清深国院委规,,2026,9〕清深国院委规,,2026,9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5-07 施行日期:2026-05-07 主责机构:宣传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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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舆情应对工作办法

二〇二六年第九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4月8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舆情应对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17〕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舆情应对工作的意见》(教办厅〔2012〕8号)等的相关精神以及《清华大学舆情应对工作办法》(清委发〔2020〕38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学院声誉或正常秩序等产生负面影响的舆论情况。

第三条 学院舆情应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导向正确、统筹协调、预防为先、分级应对、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筹协调学院舆情应对工作,研究决定舆情应对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宣传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办)负责学院舆情应对归口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舆情应对工作。党政办公室、总务办公室、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舆情应对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涉及的相关二级单位为舆情应对责任主体单位,在宣传办指导下具体负责舆情应对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舆情应对第一责任人,新闻宣传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舆情应对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舆情风险评估防控机制。学院部署施行重大决策、策划重要活动、发布重要新闻前,由相应职能部门(机构)牵头进行舆情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可能引发的舆论反应并相应制定应对预案,相关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舆情风险评估防控具体工作。

建立学院日常舆情监测机制。宣传办牵头组织开展日常舆情监测工作。各二级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及时排查发现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舆情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发现有预警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第一时间报宣传办,确保重要舆情早发现、零遗漏。

第九条 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学院舆情层级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级舆情:对学院声誉、安全稳定、办学秩序等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在大范围内传播的突发或复杂舆情。

(二)一级舆情:对学院声誉或正常秩序等已经或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在较大范围内传播的突发或复杂舆情。

(三)二级舆情:对学院声誉或正常秩序等已经或可能产生较严重负面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突发或较复杂舆情。

(四)三级舆情:对学院声誉或正常秩序等已经或可能产生较轻微负面影响的,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的舆情。

舆情层级由宣传办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舆情层级应当结合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宣传办负责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发现舆情,舆情涉及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宣传办负责牵头组织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十一条 重要舆情组建工作专班,研判确定舆情应对方案,明确策略举措、进度安排、分工要求等具体工作。其中,特级、一级舆情工作专班由学院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二级舆情工作专班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宣传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需要由舆情涉及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相关专家参与,必要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机构)派员参加。

宣传办负责协调组织持续监测反馈舆情动态,与学校、媒体、专家及相关机构沟通。舆情涉及单位具体落实工作专班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舆情发生后,工作专班应当及时组织上报,原则上先口头报告、后书面上报舆情快报,简述情况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工作专班及时收集信息、研判态势、调整方案,按时形成舆情报告,及时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报告要客观真实,不得误报、瞒报。

第十三条 根据舆情态势和影响程度,适时引导舆情走向、缓解舆情压力,避免产生次生舆情。可有针对性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通稿、接受媒体采访、媒体平台发布等方式择机回应或连续回应。回应口径由工作专班负责拟定,特级舆情回应口径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并报请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工作专班统筹发布,一级舆情回应口径经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工作专班统筹发布,二级舆情回应口径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宣传办统筹发布。三级舆情应对工作原则上由宣传办统筹负责。

第十四条 舆情基本平息或负面影响已降至轻微程度的,可以解除舆情应对。解除舆情应对由宣传办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应对解除后,宣传办及舆情涉及单位应当继续做好舆情监测,严密防范舆情再次升温或出现其他炒作。工作专班及时做好复盘分析总结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引发舆情的事件以及关联事件,所涉单位和相应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规范地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授权,相关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发布舆情相关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舆情应对工作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舆情应对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细则》(清深国院规〔2021〕20号)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委规〔2026〕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舆情应对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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