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58 清深国院规,,2026,58〔清深国院规,,2026,58〕清深国院规,,2026,58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5-18 施行日期:2026-05-18 主责机构: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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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建设项目审计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审计工作的相关精神以及《清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院房屋装维修、校园基础设施与园林景观等方面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客观、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要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分为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管理审计等。

第七条 学院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设备材料价格、费用计取等情况;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索赔等情况;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审计办。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和财务办公室不得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审计办对结算金额低于3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开展竣工结算抽查审计。

第八条 学院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装维修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根据项目特点并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可选择全部或部分阶段、重点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审计办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在关键环节实施内部控制等工程管理审计,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适当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 审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对相应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办对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情况等,应当相应出具审计建议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相应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5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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