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13 清深国院委规,,2026,13〔清深国院委规,,2026,13〕清深国院委规,,2026,13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5-19 施行日期:2026-05-19 主责机构:党委组织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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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工作规定

二〇二六年第十三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工作职责,规范教学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院长(系主任)工作规定》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章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学科研机构,是学院设立的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的实体的学术和行政二级单位。

第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在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应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保证工作投入,严格自律,公平公正,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章程》等学院规章制度,完成学院交给的任务和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院决策部署和发展规划,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一岗双责”。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改革措施、资源配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组织制定并实施学生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党支部共同推动课程思政和导学思政、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做好学生奖惩、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世界学术前沿,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积极组织重大科研攻关,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加强高水平学术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教学科研机构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完善国际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和国际学生培养体系,积极推动国际学术合作,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国际声誉。做好港澳台事务工作。

(五)与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党支部共同做好本单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面向国内外遴选师德师风高尚、育人情怀深厚、学术能力精湛的教师,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和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薪酬管理、奖励表彰、处分处理等工作,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重视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六)组织拟订、报批和实施本单位基本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预算经费,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统筹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共享使用,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稳定、应急处突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配合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党支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做好研工组组长、班导师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检查、指导副院长(副主任)的工作,协调行政班子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提升执行力。领导教学科研机构内设部门的工作,加强行政管理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水平。

(九)尊重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长聘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初审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委员会的作用。

(十)支持教学科研机构研究生分会、团总支等组织开展工作,定期听取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组织行政班子制定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实施措施,并定期向教学科研机构师生和学院报告工作。

第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与班子成员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增强凝聚力。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党支部定期组织召开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领导班子凝聚共识、改进工作。


第三章 应遵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


第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或者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自觉遵守本单位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对于需要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的重要议题,院长(主任)应代表行政班子或者指定其他行政负责人在会议上进行汇报和讨论。不是教学科研机构党总支委员的院长(主任)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共同研究确定。对党政联席会议重要议题,院长(主任)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主任)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及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应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共同处理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请示。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于重要问题的决策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自觉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注意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带领行政班子,和党总支、党支部共同完善本单位治理体系,正确处理行政与学术关系,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每年向本单位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作述职述廉报告,并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任职期间,由学院党委负责考核。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每年向学院提交书面的教学科研机构工作报告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长(主任)应支持和配合学院的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有关工作的检查,自觉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由学院直接领导的实体研究院(所、中心)和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实体学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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