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十二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清正廉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清华大学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如实向组织报告本人及家庭有关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党委组织办公室(以下简称组织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教育督促领导干部按时报告、及时报告、如实报告作为经常性监督的重要措施。报告情况和查核结果应当有效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第二章 报告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院全体院管干部。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且仍按领导干部管理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报告方式和报告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集中报告和及时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1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有关事项。
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的人员,经学院党委批准,列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在拟列为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婚姻、健康状况、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的健康状况、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四)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五)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六)子女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1年以上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九)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七)本人经商办企业、本人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兼职等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集中报告时,除报告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相关涉外事项。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及时报告事项内容和报告方式、程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及时报告事项属于集中报告事项范围的,在其后集中报告时应当继续填报。
第四章 报告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的人员中,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深圳市、学校等上级部门管理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相应上级部门受理,报告材料由学院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组织办转交。院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组织办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织办提出,组织办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组织办应当每年对院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组织办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委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五章 报告事项的查核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办对院管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查核,在学院党委一届任期内所有报告对象实现查核全覆盖。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1次,按照15%的比例进行。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一)拟列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查核的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三)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四)其他需要查核的。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办对有关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查核。
第十七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组织办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开展查核验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处分
第十八条 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诫勉、取消考察对象(优秀年轻干部人选)资格、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
查核验证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来源时,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院管干部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行为的认定处理,由组织办组织实施。
认定处理应当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的精神,做到实事求是、精准恰当。须由领导干部本人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进行了解核实,注意分析原因,加强综合研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慎重提出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学院干部工作小组会审定。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处理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多项处理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组织办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失职失察、敷衍塞责、徇私舞弊;
(二)不按照规定查核;
(三)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组织办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设专人、专门场所妥善保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综合分析、查核处理等材料,报告材料数字化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办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投资企业或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含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担任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等高级职务,开办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14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