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15 清深国院委规,,2026,15〔清深国院委规,,2026,15〕清深国院委规,,2026,15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5-21 施行日期:2026-05-21 主责机构:党委组织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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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组织员队伍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第十二次党委会(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清华大学组织员队伍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党总支组织员。

第三条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组织员是主要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其职责包括:

1.发展党员。在所在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定期对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培训;参加发展党员党总支预审小组,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质量进行把关,审阅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报告(自传)、思想汇报等入党材料并及时整理归档;每学期列席学生党支部党员发展会不少于1次;受所在单位党总支委托,与发展对象、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列席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党总支委员会及发展党员相关工作会议;定期总结和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检查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员教育管理。组织落实党内经常性教育和主题教育的各项工作要求,协助制定并执行党员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协助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帮扶困难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工作,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做好党组织党员基本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和党内统计报表填写报送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籍管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督促并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和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党员的定期联系工作;对所在教学科研机构新入学的学生党员、新入职的教职工党员进行档案查核,及时做好海外归国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有关手续;每年列席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不少于1次。

3.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各项制度,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调整,优化党支部设置,督促党支部按期换届;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有关党的建设的各项活动,组织调研课题和特色活动申请等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协助所在单位党总支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党建工作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

4.在完成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承担和完成所在单位党总支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员的设置原则

1.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特邀组织员。

2.每个党总支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党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单位一般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组织员。

3.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退休老同志担任特邀组织员,发挥老同志在党务工作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落实学校、学院党委和本单位党总支的决策与部署。

2.熟悉党的理论和组织工作业务,热爱党务工作,具有 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党性修养好,工作作风严谨扎实正派,原则性强,严 于律己,密切联系党员、群众。

4.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原则上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5.具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沟通表达能力。

6.特邀组织员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组织员工作的时间 和精力。

第六条 组织员的选聘

1.党总支专职组织员由各单位根据学院职工招聘办法等规定进行选聘,岗位一般应为高级或中级岗位。

2.特邀组织员由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学院党委组织办公室(以下简称组织办)从具有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中选聘。党总支对特邀组织员的工作职责、聘期、待遇保障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3.党总支选聘的专职组织员和特邀组织员名单,应及时报组织办备案。

第七条 组织员的管理

1.组织员在所在单位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办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督查。

2.组织员应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例会。组织办及党总支采取多种形式,对组织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办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员工作例会,开展日常工作督导、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3.组织办及党总支要经常听取组织员的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工作研讨,提出工作要求。要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关心、帮助、指导组织员的工作,畅通交流渠道,确保组织员发挥作用。

4.组织员的年度考核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组织实施。专职组织员要纳入所在单位教职工考核范围,确定考核等次。组织办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对组织员中不称职者责令限期整改或建议党总支进行岗位调整。

5.组织员的评优表彰。组织办定期评选表彰优秀组织员。结合党内表彰,将业绩突出的组织员纳入学校、学院党委优秀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表彰。通过院内外媒体广泛宣传优秀组织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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