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十二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纪委、中共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清华大学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院管干部。
第三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免)职谈话、廉政谈话、日常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形式。
第五条 谈话参与人员应对全部谈话内容严格保密,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执行。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任(免)职谈话
第六条 任(免)职(含新任、提任、调任、连任、免职、离职)干部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任(免)职谈话。正职干部谈话由学院党委书记进行,副职干部谈话由学院协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进行。
第七条 任(免)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任(免)职谈话由党委组织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免)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宣布任免职岗位的决定;
(六)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三章 廉政谈话
第十条 干部应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谈话和培训。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四条 干部应签署《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廉政承诺书》。
第四章 日常谈话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与院管干部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六条 日常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落实学校、学院党委有关决议、提高执行力的情况;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七条 日常谈话按照领导分管工作情况或根据党委委托分别进行。
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及直附属单位班子主要负责人受院领导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与副职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八条 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还可根据干部本人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以利于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是指学院党委和纪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理想信念、初心使命的角度唤醒党员意识,教育和感化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帮助其回到正确轨道。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遵循严格管理、爱护干部,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的;
(三)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群众意见较大,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低或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擅自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七)不严格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初步查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八)在审计中发现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九)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三)就存在的问题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一)与正职干部的谈话,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党委组织办公室主任或纪委办公室主任参加;
(二)与副职干部的谈话,由党委副书记主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办公室研究后,报学院党委确定谈话方式。
第二十五条 干部应自觉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如实回答问题并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1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