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十二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规范院管干部的兼职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清华大学校管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具体包括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中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以及在企业兼任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
院管干部在其他领域的兼职,按照《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院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一般不在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双肩挑”干部在社会团体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在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专职管理干部在社会团体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在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四条 院管干部不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按年度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办公室。
第五条 院管干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应在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属于填报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范围的干部还要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
第六条 院管干部的兼职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学院党委组织办公室(以下简称组织办)。在本办法规定数量内的社会团体的兼职,由组织办审批;在本办法规定数量外的社会团体的兼职,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兼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兼职申请由组织办报学院干部工作小组审批。
第七条 院管干部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届数不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院管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九条 新提任的院管干部,应在任职前向组织办如实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兼职情况。担任院管干部后,不宜继续兼职的,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确需保留的兼职,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院管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院管干部兼职申请的受理和兼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1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管干部兼职管理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