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19 清深国院委规,,2026,19〔清深国院委规,,2026,19〕清深国院委规,,2026,19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6-09 施行日期:2026-06-09 主责机构: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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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经二〇二六年第十二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学生和校友在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体系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营造风清气正改革发展环境,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清华大学章程》《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中共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学校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的意见》《清华大学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是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从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校友中聘请的有关人士,依规依纪依法做好监督、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每届聘请6人,其中在职教职工3人,离退休教职工1人、学生1人、校友1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四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校规校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关心和了解学院改革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的聘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机构提出党风校风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纪委办公室会同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办公室、教职工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党风校风监督员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后,提请学院党委会审议;

(三)学院党委会对审核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党风校风监督员人选;

(四)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学生党风校风监督员受聘期间如毕业离院,自然解聘。

第七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批准,纪委办公室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师德师风处理、校纪处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校风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党风校风监督员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党风校风监督员情形的。

第八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在单位及学院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全院干部党员的工作作风、学院的校风学风及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建议,维护学院优良传统;

(二)注意听取、收集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地向学院反映并监督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做好宣传、沟通和联系工作;

(三)对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反映的学院有关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协助维护学院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改革发展环境;

(四)列席学院教代会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全院干部教师大会等会议,参加学院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等;

(五)每年至少向学院书面反馈一次意见建议;

(六)参与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未经学院同意,党风校风监督员不得以党风校风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活动;不得以党风校风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党风校风监督员的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日常工作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纪委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党风校风监督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报告党风校风监督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党风校风监督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建立与党风校风监督员的沟通反馈机制,定期了解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

(四)受理、移送、督办党风校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反馈;

(五)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1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党风校风监督员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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